上海市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代理記賬行政審批服務,提高代理記賬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關于在全市范圍內推廣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舉措的通知》(滬審改辦發〔2020〕1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申請機構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審批的條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關材料,申請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由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部門,是指申請機構所在地的區財政局。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申請機構,其行政審批部門是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申請機構自愿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適用本辦法。
申請機構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 申請機構自愿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代理記賬許可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詳見附件):
(一)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
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條件和要求,
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從事所申請業務的情形;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包含代理記賬行政審批的依據、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審批流程、審批期限等內容的《辦事指南》及《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相關網站上公布,以便申請機構以及公眾知曉、查閱和下載。
第七條 申請機構自愿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代理記賬資格,應當通過登錄財政部“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機構申請后的0.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陡嬷兄Z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發放批準決定書和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告知承諾書》由行政審批部門和申請機構各自留檔保存,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申請機構的《告知承諾書》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鼓勵申請機構主動公開承諾內容。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對申請機構開展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予以公告,并根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由行政審批部門記入其誠信檔案,該申請機構申請代理記賬資格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方式。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吨袊ㄉ虾#┳杂少Q易試驗區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滬財會〔2020〕25號)同時廢止。
附件
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
一、 基本信息
(一) 行政審批部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申請機構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行政審批部門告知事項
(一)審批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2.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二) 申請條件
1. 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 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代理記賬資格申請表(“注冊號”一欄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 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負責人書面承諾書;
3. 代理記賬機構其他專職從業人員書面承諾書;
4. 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5. 《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通過登錄財政部“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材料。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上海市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行政審批部門將在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2個月內,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
(五)關于證后核查事項的告知
行政審批部門在開展全覆蓋例行檢查時,申請機構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供下列材料,證明機構承諾內容屬實:
1. 專職從業人員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勞動手冊、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退休人員應出示退休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工資發放記錄等。
2. 業務負責人的證明材料: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或
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繼續教育記錄、原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或原單位勞動合同、原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會計賬簿記錄等。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由行政審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撤銷行政許可,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予以公告,并根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由行政審批部門記入其誠信檔案,該申請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方式。
三、申請機構承諾
本機構現自愿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已達到相應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具體是:
1. ___________(填寫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姓名)在本機構專職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且為該機構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
2. ___________(填寫所有專職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姓名)在本機構專職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
3. 在資格申請或年度備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關附件材料真實有效,電子版附件與原件一致,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 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關于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違法情形。
其它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機構能夠符合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和監管;
(五)不存在法律禁止從事所申請業務的情形;
(六)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七)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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