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
為加強本市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
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機構所在地的區財政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ㄒ唬橐婪ㄔO立的企業;
?。ǘB殢臉I人員不少于3名;
?。ㄈ┲鞴艽碛涃~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ㄋ模┯薪∪拇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交代理記賬資格申請,并附送下列材料:
?。ㄒ唬┙y一社會信用代碼;
?。ǘ┲鞴艽碛涃~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ㄈB殢臉I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ㄋ模┐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主管財政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按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規范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完善審批流程,細化審批內容,提高審批透明度。
主管財政局應當實行承辦、審核、決定三級審批制,減少審批層級,提高審批效率,同時,應建立健全相關基本服務制度,提高審批服務質量。
主管財政局應當將有關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審批流程、審批期限等內容,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相關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主管財政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粚儆诒緳C關審批范圍的,應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ǘ┥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ㄈ┥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材料告知書;
?。ㄋ模┥暾埵马棇儆诒緳C關審批范圍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場受理申請。
主管財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代理記賬行政許可業務專用章樣式由市財政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主管財政局受理申請后,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凑找幎▽ι暾埐牧线M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ǘ┳鞒雠鷾蕸Q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放批準決定書和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主管財政局發放許可證后兩個月內,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
?。ㄈ┳鞒霾挥枧鷾蕸Q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主管財政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上海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主管財政局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上海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主管財政局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原主管財政局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原主管財政局應在10日內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主管財政局。
代理記賬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域遷移辦公地點的,本市原主管財政局應在10日內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的外省市審批機關。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應當在30日內將有關變更代理記賬機構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財政局辦理備案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財政局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ㄒ唬└鶕腥颂峁┑脑紤{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ǘν馓峁┴攧諘媹蟾?;
?。ㄈ┫蚨悇諜C關提供稅務資料;
?。ㄋ模┪腥宋械钠渌麜嫎I務。
第十四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ㄒ唬╇p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ǘ嬞Y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ㄈ┚幹坪吞峁┴攧諘媹蟾娴囊?;
?。ㄋ模嫏n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ㄎ澹┙K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Ρ締挝话l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ǘ斉鋫鋵H素撠熑粘X泿攀罩Ш捅9?;
?。ㄈ┘皶r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ㄋ模τ诖碛涃~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赜嘘P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ǘυ趫绦袠I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ㄈξ腥艘笃渥鞒霾划數臅嬏幚?,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ㄋ模ξ腥颂岢龅挠嘘P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財政局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碛涃~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ǘB殢臉I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財政局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九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履行監督責任,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對象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主管財政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主管財政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主管財政局要積極探索實施以誠信檔案管理為基礎的分類監管、社會監督等綜合監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法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主管財政局進行舉報,主管財政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主管財政局撤銷其資格,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其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主管財政局發現后,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主管財政局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告:
?。ㄒ唬┐碛涃~機構依法終止的;
?。ǘ┐碛涃~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ㄈ┓?、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后,應當在30日內將代理記賬機構注銷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主管財政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主管財政局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其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主管財政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主管財政局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主管財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各主管財政局實施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主管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上海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建立會員誠信檔案,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上海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上海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上海市財政局2016年4月11日印發的《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16〕2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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